《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发表时间:2020-10-17 12:42 一、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安全生产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要求各地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9〕213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施工领域的不断拓展,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要求,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规范了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要求。 近年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不善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层出不穷,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如2019年西藏自治区林芝市“9·01”较大事故,在塔吊升标节过程中发生起重臂坍塌,造成3人死亡;贵州省贵阳市“10·28”较大事故,现场进行土方回填和模板支架拆除作业时发生地下室垮塌,造成8人死亡、2人轻伤;2020年湖北省武汉市“1·05”较大事故,现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设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使用不合格的架体材料,且浇筑作业违反专项施工方案中采用对称浇筑、分批浇筑的要求,导致模板支撑体系垮塌,造成6名作业人员死亡,5名作业人员受伤;广东省顺德市“6·27”较大事故,施工单位未将屋顶构造梁模板支撑纳入危大工程管理,浇筑屋面构造梁时模板支撑失稳,导致4名作业人员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都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我省建筑施工地质构造、工程特点、既往事故等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制了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有效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二、涉及范围 《实施细则》主要涉及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八大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八大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一和附件二对具体范围进行了描述。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是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订的,重点要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行以来,在我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3个方面问题。一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监测等单位责任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够。二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如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现象屡见不鲜。三是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的问题。原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 为解决上述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完善危大工程管理全过程的重点环节控制为原则,在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深化,最终形成《实施细则》共计六章三十二条正文及十个附件,主要内容是:危大工程施工前期风险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以及专家论证管理规定;危大工程实施的施工条件、施工监管和应急处置规定;危大工程监管工作要求等。 (一)明确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二)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评估,并向参建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二是明确勘察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基础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三是深化设计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四是确定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时辨识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五是加强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大工程信息进行审核,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其进行整改、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六是提出监测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测责任。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或具有建设行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送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七是强调危大工程参建各方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三)细化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管理。一是明确专项方案定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二是完善专项方案要素。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事故计划;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施工工艺技术参数;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验收要求;以及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相关施工图纸及节点详图等内容。三是强化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建立贵州省级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专家诚信档案,严格专家准入清出管理;同时明确参加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经验和职称。四是加强专项方案论证深度。细则明确了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涵盖专项施工方案的形式审核如编制、审核、审查是否符合程序,编制、审核、审查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内容审核是否全面、完整、可行,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等各方面。五是形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闭环管理。明确论证会后应形成论证报告,形成一致性结论。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履行审批的程序,修改后的文本应由原专家组组长或至少3名原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四)强调危大工程施工现场管控。一是加大现场公示警示力度。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显著位置对危大工程进行公告、警示,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是规范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流程。要求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作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是压实主要责任人员履责。要求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提供相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并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危大工程施工时到场履职,项目安全员和监理人员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监督。四是加强危大工程监理要求。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巡视检查,明确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的分级上报要求。五是深化危大工程监测管理。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对有关危大工程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施工单位等将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报告等纳入档案管理。 (五)制定监督执法政策依据。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二是提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时,所需费用可向本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予以保障。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施工、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等措施;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明确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后,依法依规将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 四、新旧政策对比 《实施细则》相较于原2009年7月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29 号),主要有以下七点对比: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在总则中确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为危大工程行业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较少,未明确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的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从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几方面,提出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要求,同时明确了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方式。 (三)进一步细化工程范围。《实施细则》针对我省工程施工特点及地质风险,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的基础上细化补充,形成我省实际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8大类、25小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针对其规模范围进行了层次划分,为工程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起到规范指导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方案内容。《实施细则》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要求中增加了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完善了专项施工方案要素,强化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水平和可操作性。 (五)进一步加强论证组织。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基础上,《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须参与方案论证,加强参建各方具体人员的主体责任落实,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六)进一步明确论证要求。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中论证内容仅为“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参与论证的专家需明确论证专项方案的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确保施工安全等内容。 (七)进一步规范管理记录。《实施细则》在正文后附加了10个标准附件,包括2个危大工程清单和8个管理记录样表,统一规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监督、论证、审查、交底、验收等各环节工作记录,为后续监督管理提供良好的依据。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